這份名為《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醫療和藥品廣告監管工作的通知》還重申了廣播電視媒體發布醫療、藥品廣告的四個不準,即:凡審批證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專家、患者形象作療效證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醫生與患者進行現場或熱線溝通交流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藥品生產、經銷企業或醫療機構制作的醫療、健康類資訊服務節目一律不得播放。
《通知》要求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對上述違規廣告和醫療健康節目立即清理。對繼續違規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將給予停止或取消其廣告經營、發布資格,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暫停藥品品種銷售等處理。對發布違法廣告情節嚴重的播出機構,要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向社會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