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上海日前發布的《關于2009年加強就業援助穩定就業局勢的若干意見》,將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而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將獲補貼。
《若干意見》明確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即上海市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中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就業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差而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6個月以上的人員,包括:大齡失業、協保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農村低收入家庭成員;連續享受低生活保障3個月以上的家庭成員;經鑒定為中度殘疾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被征地并領取生活費補貼期滿后仍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困難人員。
文件規定,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勞務派遣類公司除外)吸納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將獲得一次性補貼。其中,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協保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以及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已滿15年的征地人員,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補貼期限長不超過2年。